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办事程序指南
发布时间:2013-09-23 新闻来源:一览财务英才网
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办事程序指南
● 办事内容: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批
● 办理机构: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(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)
● 联系电话:020-83379595转3903
● 办理依据:《财政部关于印发〈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1999年3月25日 财评字[1999]118号
● 办理条件:
(一)设立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具备以下条件:
1、2名以上合伙人。合伙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,执业满3年,且无不良记录;
2、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;
3、8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,且结构合理;
4、书面合伙协议;
5、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;
6、机构名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;
7、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;
8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(二)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:
1、2名以上出资人。出资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,执业满3年,且无不良记录;
2、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;
3、12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,且结构合理;
4、公司章程;
5、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;
6、机构名称符合要求;
7、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;
8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● 提供材料:申请资产评估资格须提交以下文件:
(一) 资产评估资格申请书;
(二) 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;
(三) 合伙人、出资人简历;
(四)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;
(五) 专职人员和人才交流中心签定的人事代理协议、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;
(六) 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;
(七) 出资证明、办公场地的证明;
(八) 新设立公司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、已设立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;
(九)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。
● 办理程序: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,应由出资人或合伙人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供材料,经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,报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(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)审核后,呈省财政厅批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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